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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获批 于7月1日起施行
作者: 2010-04-06 15:55:01 浏览:78
信息来源:南昌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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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南昌市物业管理条例 》(以下简称《条例》)获批,将于今年7月1日起施行。《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最高可罚5000元。

  小区召开首次业主大会要公布

  目前,南昌不少小区没有物管,或没有成立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对此,《条例》提出,市和区、县人民政府对配套设施不齐全等的住宅区,应逐步推行物业管理。

  一个物业管理区域成立一个业主大会。物业管理区域内出售并交付使用的物业建筑面积达到总建筑面积50%以上的,应当召开首次业主大会。新建物业达到前款规定条件的,建设单位应当以书面形式在物业管理区域内公布。

  共用设施做广告要经业主同意

  广告无孔不入,小区电梯、楼顶、过道也成了广告商争夺的地方。但小区主人明明是业主,收钱的却往往是“管家”——物业公司。

  对此,《条例》规定:利用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设置户外广告或者从事租赁等经营的,应当征得相关业主、业主大会、物业服务企业的同意,按规定办理手续。经营所得收益经业主大会决定可由业主委员会负责管理,也可以委托物业服务企业代为管理,主要用于补充专项维修资金,也可按照业主大会的决定使用,收益和使用情况应公示。

  机动车停放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

  《条例》规定,出租规划用于停放机动车辆的车位、车库的,应当首先出租给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在满足本物业管理区域业主、物业使用人的需要后,出租给其他人的,其租赁合同期限不得超过6个月。

  业主对机动车辆有保管要求的,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另行签订保管合同。机动车辆和非机动车辆在物业管理区域内行驶、停放的具体管理办法,由业主大会决定并公示。未成立业主大会的,按照前期物业管理服务合同的约定执行。

  业主不得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

  业主不得擅自改变住宅的使用用途。业主装饰装修房屋,应当事先告知物业服务企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将房屋装饰装修中的禁止行为和注意事项告知业主,并与其签订装饰装修服务协议。

  物业管理区域内不得有以下行为:擅自拆改房屋承重结构;违反物业管理区域规划搭建建筑物、构筑物及其他设施;侵占绿地、毁坏花草树木;擅自在建筑物、构筑物上张贴、涂写、刻画;超过规定标准排放噪音;占用、封闭或者堵塞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消防车通道,损坏或者挪用消防设施;违反规定饲养动物等。

  代收水电气费不得加收手续费

  物业服务费标准由业主和物业服务企业在合同中约定。

  供水、供电、供气、有线电视等单位不得强制物业服务企业代收有关费用,也不得因物业服务企业拒绝代收而停止提供服务。物业服务企业接受委托代收有关费用的,不得向业主或者使用人收取手续费等。

  “老管家”赖着不走可罚款

  条例》规定,业主大会选聘新的物业服务企业的,原物业服务企业不得以业主欠交物业服务费或者其他相关费用等理由拒不交接;新物业服务企业在办理交接手续后方可进入物业管理区域服务。

  原物业服务企业以业主欠交物业费等理由拒不交接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5 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物管收取装修保证金最高可罚5000元

  在不少小区,业主装修时被要求缴纳装饰装修保证金等费用。对此,《条例》明确:物业服务企业收取装饰装修保证金的,由价格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2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电梯、转供电和二次供水等设施运行费用未纳入物业服务费的,物业服务企业应当按照实际支出和约定的收费方式向相关业主公平、合理分摊,并定期公布。对未定期公布的,由房产主管部门责令其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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